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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职工考勤管理办法

来源: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纪委监委 发布时间:2021-10-18 09:43:26 阅读量:1185


第一条  为严明工作纪律,加强规范管理,提高工作效率,根据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(试行)》有关规定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批准权限

1.领导班子成员,因事因病请假或离开本县范围,经分管副书记同意,报请县纪委书记批准;副书记请假由纪委书记批准。

2.各内设机构负责人、派驻机构负责人、县委巡察办副主任、县委巡察组正副组长、县廉政教育培训中心主任(以下简称部室办负责人)外出离开本县范围需经分管(主管)副书记同意,报请县纪委书记批准。

3.部室办负责人因事因病请假1天(含)以下的,由主管常委(监委委员)批准,向分管(主管)副书记报告;请假2天的,经主管常委(监委委员)同意,报分管(主管)副书记批准;请假3天(含)以上的,经主管常委(监委委员)、分管(主管)副书记同意,报请县纪委书记批准。

4.其他干部职工(包括临时抽调人员)因事因病请假,2天(含)以下的,经部室办负责人同意,报主管常委(监委委员)批准;2天以上5天(含)以下的,经部室办负责人、主管常委(监委委员)同意,报分管(主管)副书记批准;5天以上经部室办负责人、主管常委(监委委员)、分管(主管)副书记同意,报请县纪委书记批准。

5.领导班子成员休假,需经县纪委书记批准;各部室办负责人休假,经主管常委(监委委员)、分管(主管)副书记同意,报县纪委书记批准;其他干部职工休假,需经其所在部室办负责人、主管常委(监委委员)和分管(主管)副书记同意,报请县纪委书记批准。

第三条 批准程序

1.请休假需填报《班子成员请(休)假审批表》《干部职工请(休)假审批表》,报县纪委组织部备案。

2.请假、休假人员需提前1天向批准领导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。无极特殊情况不得先外出后请假或边外出边请假,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请假。 

3.坚持销假制度,假满上班后要及时向批准的领导销假。因特殊情况延期的,需及时续假。

第四条 科学安排、认真组织实施年休假,建立工作“AB”角制度,合理进行岗位与人员配置,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不休假而影响日常工作的开展,从机制上保证日常工作不受影响。休假人员在休假期间应保证通讯畅通。

第五条  休假

休假包括年休假、探亲假、婚假、产假、护理假、丧假。探亲假、产假均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;年休假、婚假、丧假均不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。

1.年休假。干部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。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天;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;已满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

2.探亲假。配偶或父母在外省居住的,可休探亲假。工作满1年,探望配偶的探亲假每年可休一次,假期不超过30天。未婚人员探望父母,原则上每年休探亲假1次,假期不超过20天;已婚人员探望父母,每四年休假1次,假期不超过20天。

3.婚假、产假、护理假。干部职工婚假为18天,产假一般为158天,护理假为15天。

4.丧假。干部职工配偶、直系亲属去世,可请丧假,假期一般为7天。家在外地的,可酌情给予路程假。

第六条  不能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

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;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,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;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;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。

第七条  考勤

1.纪检干部出勤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,作为年末考核的重要依据,县纪委组织部负责考勤的汇总、考核、监督。

2.按规定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,不请假无故离岗者按旷工对待;超过规定时间半小时以上上班的视为迟到;提前半小时以上下班的视为早退。

3.临时离岗,必须与本部室办在岗人员说明临时去向和时间,并将急办的公务委托本部室办有关同志代办,否则按早退或擅自离岗处理。

4.上班时间不允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(如大声喧哗、玩游戏、上网聊天、炒股等)。

第八条  因公外出实行报备制,需经部室办负责人、主管常委(监委委员)同意,报分管(主管)副书记批准。

第九条  对不按要求执行请(休)销假管理办法的,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、诫勉谈话、党政纪处分。

第十条  县委巡察办、县委巡察机构参照执行。

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,以往办法与本办法不相符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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