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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办公会议规则

来源: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纪委监委 发布时间:2018-02-21 08:48:17 阅读量:557



第一条  为进一步规范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办公会议(以下简称书记主任办公会议),提高会议质量,确保会议效果,依据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则。

第二条  书记主任办公会议是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、副书记副主任沟通情况、酝酿协商的一种议事形式,不是一级决策机构,不能代替县纪委监委会议决定重大问题。

第三条  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、副书记副主任为书记主任办公会议出席人员。县纪委监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。经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同意,可以适当扩大列席范围。

第四条  书记主任办公会议出席、列席人员一般不得请假。特殊情况需请假的,须报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批准。研究重要组织人事事项时,出席人员缺席不得超过1人。

第五条  书记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,由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召集并主持,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书记副主任召集并主持。

第六条  书记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范围:

1 酝需要提交县纪委监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,包括:执纪监督、审查调查、执纪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;重要组织人事事项;其他涉及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。

2 研究可以不经县纪委监委会议审议,又不宜由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、副书记副主任个人决定的事项。

3 对县纪委监委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。

4 交流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情况。

第七条  书记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由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、副书记副主任提出,或者由机关有关单位提出建议,经主管、分管领导同意后,报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确定。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收集议题,并报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定。

第八条  书记主任办公会议议题一般提前半天通知与会人员。会议材料由有关单位负责准备,并提前分送参会人员。

第九条  缺席会议人员对会议讨论内容有意见或者建议,可以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主持人提出,并委托主持人在会上代为宣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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