来源: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:2020-08-28 16:06:40 阅读量:2878
一、受理信访举报范围
(一)针对党组织、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、控告;
(二)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、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;
(三)对反腐倡廉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
二、 信访举报渠道
(一)来信举报。来信请寄: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纪委监委信访室,邮政编码:068450
(二)群众来访。来访接待地址: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纪委监委信访室119室。
(三)电话举报。举报电话:0314-7516664(工作时间)。
三、信访举报办理程序
(一)受理登记。包括阅读来信、来访接谈和记录、来电接听和记录,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。
(二)办理处理。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,按照“分级负责、归口办理”的原则,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:
1.筛选排查。对信访举报反映问题进行分析筛选研判,提出办理意见并逐级报批。
2.转办。对属于上级转送和本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,信访举报部门应当在信访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,并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流。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,转交有关单位党委(组织)处理。
3.交办督办。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举报,重要的可向其发函交办,并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结果。对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信访举报的办理情况,可采取一定方式进行督促检查。
4.移送。对属于本级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,根据领导批示,移送本级机关有关部门办理。
5.信访监督。对信访举报反映的党组织、党员或者行政监察对象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性问题,采取一定方式进行了解核实、警示教育或提出相关要求。
(三)回复反馈。信访举报办理终结后,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举报人反馈结果。
分享到:
©中共承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承德市监察委员会 版权所有 冀ICP备18037292号